第一条,劳动关系需满足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代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被告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原告,且原告的工作内容并非被告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支持其200元工资的请求。
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资源县某竹制品厂之间虽存在由被告聘用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原告的工作时间自由,被告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原告,且原告的工作内容并非被告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尚不能定性为劳动关系。此外,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支付形式缺乏规律性,也不符合通常的劳动关系报酬支付形式。
相关法律链条
本案中,原告代某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赔偿金、失业待遇损失及年休假工资等请求均未被法院支持。
来源:桂林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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